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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政策解读

宝丰县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17日

一、为什么要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以来,随着住房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居民住房和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的非住宅用房的后期管理问题或者说“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我市房屋维修资金制度建立前,房屋保修期满后因为缺乏资金、无人组织,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无法正常进行,影响居民生活,影响城市形象,部分业主甚至投诉上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房屋维修资金,统一组织和实施房屋后期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谁?
  《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房屋维修资金主要由房屋所有权人交存,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另外,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房屋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既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也不属于业主个人。
  三、哪些房屋需要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市区各行政区、工矿范围内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房改房、非住宅(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和产权式商品房)等均需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四、房屋维修资金缴纳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凡是2008年2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仍按购房款收取维修资金,多层住宅按购房款的2%征收,高层住宅按购房款的3%征收,开发企业不再征收。2008年2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按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交存房屋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2%。购买公有住房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首期房屋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多层住宅缴纳房屋维修资金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定额站公布的数据为准,每年公布一次首期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五、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是什么?
  《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由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各县(市)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由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六、业主如何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资金的征收主要采取开发企业代收的方式进行,受委托的开发企业可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房屋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已投入使用但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收缴,集资建房由集资建房单位负责收缴,公有住房出售由售房单位负责收缴,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该小区内业主委员会负责收缴。房屋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联系上述单位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七、业主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房屋保修期满后,业主发现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需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该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八、业主使用房屋维修资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时,应填写《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包括项目情况说明、工程预算、涉及业主及费用分摊办法在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大会和专有部分业主书面确认的证明,原物业质量保修资料,以及其他材料。
  九、业主如何对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采取按户走访等形式对该方案进行书面确认,经相关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该物业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须经专有部位占建筑总面积2/3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房屋买卖等产权变更时房屋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平顶山市房屋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业主转让房屋时,房屋维修资金随房屋产权同时转让。房屋维修资金所有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始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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